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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职务侵占、盗伐林木一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刑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2007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盗伐林木罪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被告人韩某某退赔赃款x元。被告人韩某某不服,以“未侵占x元,也未到盗伐林木现场,未指使他人盗伐林木”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盗伐林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洪伟

审判员王连生

审判员李振安

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袁庆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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