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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9日17时29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检验的豫x号小型汽车,沿东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国网通x号线杆处时,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胡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9日17时29分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检验的豫x号小型汽车,沿东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国网通x号线杆处时,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胡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某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田某某供述,2008年8月19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其驾驶豫x号小型汽车和妻子张某某沿东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过了文昌大道往北的加油站约两百多米,有一辆黑色本田某车从其左侧超车,其向右稍打了一下方向,其右侧倒车镜将在机动车道上行走的三个小青年中的一个碰倒,其碰人后继续行驶没有停车的事实与被害人胡某某陈述其去买东西时被撞的事实相一致。有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田某某驾驶的汽车右侧倒车镜挂着了三个小青年中的一个,田某某没有停车;证人孟某某、赵某某证言证实,其二人见胡某某倒在地上,豫x号面包车向北跑了;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其将豫x号面包车卖给田某某相印证。有110接处警单、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豫x车辆信息、车辆买卖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相佐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肇事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某

审判员陈文馨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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