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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4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5日由泌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8年2月28日晚,被告人候守存伙同韩清有、侯某庭、王某柱(另案处理)四人,窜到泌阳县X乡X村委田庄村田照毛家,盗走白色母牛1头、黄某牛娃1头,价值6000元。所盗牛卖掉,得款四人分获。

2、2008年1月9日晚,被告人候守存伙同韩清有、侯某庭、王某柱四人窜到泌阳县X乡X村委代河村郭金玲家,挖洞入室,盗走白色母牛1头、浅黄某母牛娃1头,价值6000元。所盗牛卖掉,得款四人分获。

3、2008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候守存伙同韩清有、侯某庭三人一起窜到泌阳县X乡X村委田庄北组贾道根家,盗走黄某母牛1头,价值6500元。所盗牛卖掉,得款三人分获。

经审理查明,1、2008年2月28日晚,被告人候守存伙同韩清有、侯某庭、王某柱(另案处理)四人在泌阳县X乡X村委田庄村田照毛家,盗走白色母牛1头、黄某牛娃1头,价值6000元。所盗牛卖掉,候守存得款400元。

2、2008年1月9日晚,被告人候守存伙同韩清有、侯某庭、王某柱四人在泌阳县X乡X村委代河村郭金玲家,挖洞入室,盗走白色母牛1头、浅黄某母牛娃1头,价值6000元。所盗牛宰杀后卖掉,候守存得款300元。

3、2008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候守存伙同韩清有、侯某庭三人一起在泌阳县X乡X村委田庄北组贾道根家,盗走黄某母牛1头,价值6500元。所盗牛卖掉,候守存得款1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同案人侯某庭、韩清有的供述,失主田照毛、郭金玲、贾道根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某证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泌阳县公安机关的证明,被告人侯某某的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侯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参与盗窃三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非法所得赃款1800元。被告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枳极缴纳非法所得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予以追缴(己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哲

审判员袁长生

审判员侯某坡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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