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其本人提供的地址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李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唐武军
审判员贾保山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