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56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某某,男,46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郝建平
审判员丁辉
审判员廖化宇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