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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某某与被上诉人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一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56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某某,男,46岁,汉族,住(略)。

上诉人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8)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郝建平

审判员丁辉

审判员廖化宇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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