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7年9月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某某,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原审被告人杨XX不服,以“1、2005年11月20日补充协议书系伪造。2、公安机关一人违法讯问,程序违法,逼供诱供。3、认定其逃匿的证据不足,事实上当时其被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分局限制了人身自由。4、取出的40多万钱是湖北省随州清源物资有限公司与龙汇(随州)有限公司的业务款,和平顶山市大有公司没有丝毫关系,不是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的煤款,大有公司也未提供任何结算手续。5、上诉人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全法
审判员乔静
代理审判员徐发营
二○○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纳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