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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丙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系张某甲之妻),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因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李某、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赵文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奉

审判员段合林

审判员徐红伟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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