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沪高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荷根,上海沪栋(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梅,上海博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乙。
上诉人马某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7.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3.75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子龙
代理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范雯霞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曦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范雯霞
代理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