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上海某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某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恒通先进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x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巧凤

审判员金一

代理审判员周有良

书记员刘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