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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袁某,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原告之父与被告之父系同事关系,因父母撮合,原告才同意与年长于自己十岁的被告结婚。原、被告婚后生活平淡,夫妻之间的感情危机于2000年初开始显现,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生性怪癖,作为一名丈夫,不但未在家庭生活中给予原告关爱和呵护,而且经常对原告冷语嘲讽,使原告的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时,被告心胸狭隘,唯利是图,处处提防原告,从未考虑过原告的切身感受。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饱受了被告的冷遇,身心受到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在2004年分房而睡,至今已持续六年。2009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当时法院对原告的诉请未予支持。上次诉讼至今,双方始终分居,感情没有丝毫好转,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陈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陈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婚后生活和谐。双方在经过两年多的自由恋爱,加之双方父亲是同事关系,对彼此的家庭条件、教育状况、为人处事等均有深入全面的了解,双方的结合是感情深厚发展的自然结果和慎重选择。双方结婚至今已十六年,婚后感情良好,生活甜美,儿子出生后,使夫妻感情更加深厚牢固。被告性格开朗、豁达大度,婚后承担了家庭大部分的经济责任和家庭劳动。结婚以后,双方也一直生活,并未分居,原告提到的分房而睡是因为长期以来形成了儿子随原告睡眠的习惯,而且被告晚上要看电视或是完成一些工作任务,睡眠较晚,所以才分房而睡,并不是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原、被告目前的矛盾主要是因为双方在儿子的教育问题上存在分歧引起的,但这也绝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而且一旦离婚,会严重危害到儿子的身心成长。在上次离婚诉讼结束至今,夫妻关系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相识恋爱,1994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1995年7月22日双方生育一子名陈某。2009年6月,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现因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纠纷,原告遂再次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由于双方对婚姻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前经过充分的认识与了解,婚后双方亦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并生育了子女,具有良好的婚姻和感情基础,对于目前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双方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现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均应主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协商,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蒋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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