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现智,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九天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任总经理。
上诉人南阳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阳九天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现智、南阳九天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屈云华
审判员刘琳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丞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