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生。

被告王某乙,女,1982年生。

原告王某甲因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王某甲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20日做出受理决定,随向王某乙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王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甲诉称,与王某乙于2003年2月19日举行婚礼并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性格不合,请求离婚。

王某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王某甲、王某乙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前接触不多,婚后时有矛盾发生。婚生一子王××(X年X月X日生),现随王某甲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确定应否离婚的法定标准,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王某甲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有效的证据,因此,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贵胡

审判员邢海军

人民陪审员吴海兵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大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