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系李某甲之父。
上诉人郭某某与李某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阳县人民法院(2008)汝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郭某某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祖萌
审判员:刘龙杰
二00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