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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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富县人,家住(略),系村民。2009年10月9日因盗窃被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09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09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6日凌晨和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折某某先后两次在富县X街工业品公司院内盗窃张文兵的飞枪牌汽油三轮车和刘虎卫的宗申牌汽油三轮车。案发后被盗的两辆三轮车均已返还失主。经鉴定,被盗的两辆三轮摩托车总价值387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案件照片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折某某犯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折某某经事先踩点,到富县X街工业品公司院内,将张文兵停放在该院内的飞枪牌汽油三轮车盗走,后以265元的价格卖给甘泉县城的“诚飞”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案发后被盗三轮摩托车已追回返还失主。经鉴定该被盗三轮价值1856元。2009年1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折某某到富县X街工业品公司院内,将刘虎卫停放在该院内的宗申牌汽油三轮车从该院盗出后,在沙梁街高迪小学对面发动摩托时,被城关派出所的民警当场抓获,被盗三轮摩托已追回返还失主。经鉴定该被盗三轮价值2016元。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12月6日10时,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被害人张文兵报案称他的一辆红色飞枪牌汽油三轮摩托车在工业品公司院内被盗。2009年12月6日23时,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群众报案称沙梁街工业品公司院内有人盗窃及初查情况;2、抓捕经过,证实2009年12月6日23时45分,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110指示,将正在沙梁街工业品公司院内实施盗窃的被告人折某某当场抓获;3、2009年12月6日张文兵的陈述证实2009年12月5日,他停放在工业品公司院内的飞枪牌汽油三轮车被盗。然后其就报了警;4、2009年12月6日刘鹏卫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6日11点钟,他开出租车到沙梁街工业品公司时,看到他哥的三轮摩托车在工业品公司路口停放着,就给他哥打电话询问。他哥说他过来看一下,他就开车在路上转了一会,再过来时发现他哥的三轮车上坐个人,看起来三十多岁,他想可能是小偷,就赶紧让他哥报警;5、2009年12月7日白巧玲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6日上午8点多,有个富县小伙说他是贩菜的,三轮坏了要卖。她将三轮过了秤,付给他265元;6、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的红色宗申摩托车、作案工具钳子、起子已扣押;7、领条证实被害人刘虎卫、张文兵已分别将被盗的红色宗申三轮摩托车、红色飞枪汽油三轮摩托车领回;8、富县价格认证中心富价认鉴字[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的飞枪牌三轮助力车及宗申牌三轮摩托车总计价值人民币3872元;9、案件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折某某当庭辨认,照片上的宗申三轮车及飞枪三轮车均系其盗窃物品;钳子、改锥为其作案工具;10、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折某某曾因盗窃被富县公安局于2009年10月9日、11月18日行政拘留两次;11、2009年12月7日、12月8日、12月17日被告人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其庭审陈述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本院开庭审理时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折某某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折某某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折某某被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被告人处以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路育春

二0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炊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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