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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陕西汉江监狱干部。

委托代理人何扬,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联通汉中分公司员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尚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0)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明上诉人之财物,不采纳上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请求依法改判原审判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份,上诉人尚某某与被上诉人薛某经别人介绍相识后谈婚,2008年11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矛盾,加之双方未能妥善协调与亲朋间的相处关系,致夫妻关系不睦,2009年12月份双方分居至今。分居后,双方的经济收入各自支配。2010年3月份,薛某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导致双方夫妻关系不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双方应相互理解、互相帮助,现薛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判决不准薛某与尚某某离婚,宣判后,被告尚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在审理中,经主持调解,上诉人尚某某与被上诉人薛某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尚某某与被上诉人薛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被上诉人薛某离婚后自愿补偿上诉人尚某某人民币x元(双方在领取调解书时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薛某负担;二审案件预收的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尚某某负担,其余1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尚某某持据来本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陈朝晖

代理审判员:鲁卫平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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