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又名郑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河南盐都(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公司经理。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特别授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叶县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4月1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挂靠在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货车(车号为豫D-x)及挂车(豫D-4761)在被告处办理了保险金总额为x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4月2日0时起至2010年4月1日24时止。合同生效后,2009年11月7日,原告雇佣的司机贾海涛驾驶该车在南阳市桐柏县境内发生翻车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了案,被告也派人查勘了现场,并核定了原告的车辆损失。经被告核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x元,后原告又支付施救费及税金2327.6元。该车辆修复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提出索赔。2010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拒赔通知书。对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货车及挂车在被告处办理的商业保险及保单抄件、被告方核实的保险车辆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及税金票据、被告方的拒赔通知书等证据佐证。基于上述事实,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财险叶县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保单2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投有主车(豫D-x)及挂车(豫D-4761)机动车损失保险。2、行驶证1份,证明该车已依法登记入户,系合法营运车辆。3、驾驶证1份,证明该车司机具有驾驶资格。4车辆损失清单及发票2张,证明原告的车辆损失为x元。5、施救费、拖车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支付吊车费、拖车费2200元。6、税金票据1张,证明原告支付施救过程中征收税金127.6元。7、被告拒赔电函1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索赔,被告拒赔的事实。

被告财险叶县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1-X号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4月1日,原告将自己所有的挂靠在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货车(车号为豫D-x)及挂车(豫D-4761)在被告处办理了保险金总额为x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4月2日0时起至2010年4月1日24时止。合同生效后,2009年11月7日,原告雇佣的司机贾海涛驾驶该车在南阳市桐柏县境内发生翻车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查勘了现场,并核定了原告的车辆损失为x元,后原告又支付施救费及税金2327.6元。该车辆修复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提出索赔。2010年4月2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拒赔通知书。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所有的豫D一x号货车及挂车豫D-4761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双方之间已构成保险合同民事法律关系。该投保车辆于2009年11月7日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为x元,施救费及税金损失为2327.6元,共计x.6元。该损失已经被告审核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以该投保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拒赔的理由,本院认为,该免责理由是被告采用格式合同订立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被告财险叶县支公司对格式合同确定的免责条款有明确告知的义务,但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已将相关免责条款对原告进行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原告的投保车辆虽没有按规定进行年检,但该行为是违背有关车辆管理行政法规的行为,不是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事由,被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故,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赔偿原告郑某某因翻车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x.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5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庆敏

审判员霍俊营

审判员郭现民

二0一0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王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