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XX,女。
委托代理人阳XX,一般授权。
被告石XX,男。
委托代理人蒋XX,一般授权。
原告伍XX与被告石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增辉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XX及委托代理人阳帅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XX委托代理人蒋超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XX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不到半年,于2009年2月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3月原告怀孕因身体不适,要去大医院保胎,被告不让,且对原告毫不关心,反而用语言伤害原告,致使原告在4月份流产;更让原告心寒的是,被告不承认错误,于2010年正月初二带一帮人来原告家中抢在娘家疗养的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2、身份证明。
被告石XX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在诉状中所诉不符合事实,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两份的证据确认为合法、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不到半年,于2009年2月在冷水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3月原告怀孕,4月份流产,夫妻双方发生了争吵。2010年正月初二,被告一行人去原告家中接在娘家疗养的原告,却又发生了争持。2010年3月12日,原告伍XX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石XX离婚,构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他人介绍认识半年后结婚,婚前双方互相了解,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原告流产,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去原告家中接原告时又起争持,导致双方矛盾加剧,但仍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只要原、被告日后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关心和理解,被告善待原告,磨合矛盾,夫妻关系定能和好如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伍XX与被告石XX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增辉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花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