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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乐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南乐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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