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作证犯罪,于2010年3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肖某某,河南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原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董事长李X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庭审前夕,李X的亲属被告人汤某找到李X的辩护(略)获取了(略)的辩护思路后,被告人汤某指使汤XX(另案处理)找到阮XX,唆使阮XX为李X作伪证。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汤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汤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汤某虽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主观恶意较轻,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原周口市城市信用社董事长李X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庭审前夕,李X的亲属被告人汤某找到李X的辩护(略)获取了(略)的辩护思路后,被告人汤某指使汤XX(另案处理)等人找到阮XX,唆使阮XX为李X受贿作伪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证人汤XX、姜XX、韩XX、阮XX、李XX、姜XX的证言,书证汤某记录的相关内容复印件2页、姜XX提供的阮XX收李XX还李X借款9万元的收条复印件以及被告人汤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0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