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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唐某某按份共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终字第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9年12月16日。

委托代理人狄群才、白某某,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43年12月27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按份共有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8)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灵宝市思平安居小区X号楼一单元一楼西住房一套归唐某某所有,王某某于2009年4月30日前搬出该房;唐某某于2009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应得房屋份额折款x元,唐某某如不能按期支付,加付5000元违约金。

二、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元,由唐某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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