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略)。
原审被告人薛某某,女,22岁,汉族,农民,住(略)。
(略)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梁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犯侵占罪刑事自诉一案,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8)漯郾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下落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驳回自诉人梁某某起诉的裁定。原审自诉人梁某某不服,以被告人薛某某已构成侵占罪,法院应当将其逮捕归案,并以侵占罪定罪量刑,同时将其所侵占钱款归还给自诉人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群良
审判员谷俊武
审判员王彦军
二〇〇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赫宝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