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庆虎,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李朝阳,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王镇X村委)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8)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大王镇X村委于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将加油站大门通道打开,保证陈某某能正常处理所剩油品。
二、陈某某于2009年8月30日前将库存油品和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发电机、铁栏杆等设施搬走。
三、大王镇X村委给付陈某某3.5万元房屋和院墙补偿款,于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付2万元,余款于陈某某履行本协议第二条后一次付清。大王镇X村委付清上述款项后,该加油站的房屋和院墙(库区围墙除外)归灵宝市X镇X村委所有,陈某某保证交付房屋时该房屋及其水电等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
四、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
五、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大王镇X村委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