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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灵宝市大王镇干店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三民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孟庆虎,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李朝阳,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灵宝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王镇X村委)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8)灵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大王镇X村委于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将加油站大门通道打开,保证陈某某能正常处理所剩油品。

二、陈某某于2009年8月30日前将库存油品和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发电机、铁栏杆等设施搬走。

三、大王镇X村委给付陈某某3.5万元房屋和院墙补偿款,于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付2万元,余款于陈某某履行本协议第二条后一次付清。大王镇X村委付清上述款项后,该加油站的房屋和院墙(库区围墙除外)归灵宝市X镇X村委所有,陈某某保证交付房屋时该房屋及其水电等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

四、如果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应向另一方支付2万元违约金。

五、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大王镇X村委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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