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34年4月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甲,男,35岁。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
被告刘某某,男,1956年生。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时明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甲、赵某乙,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9年7月16日上午10时10分许,原告在佛阁寺镇X村委范庄西头的东西柏油路行走时,被告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从背后将原告撞倒,致其昏迷不醒。“120”将原告送到新蔡某第二人民医院,经医生建议又转至驻马店市中心医院,该院诊断为左额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原告在中心医院治疗16天,花费医疗费用9176.38元,被告只付给原告3400元,就不管了。因家庭困难,原告只好转回新蔡某中医院治疗19天。花费医疗费2350.51元。经新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新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x.89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的车没有撞到原告,是她自己躲车摔倒的。我是出于好心送她到医院。我已经支付给原告医疗费5000元。我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原告周某某就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是: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原告个人的基本情况。2、新蔡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以此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与事故责任。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证、出院证各1份,诊断证明2份,病历1套,数额为9176.38元的医疗费票据1张及所附清单;新蔡某中医院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各1份,病历1套,数额为2350.6元的医疗费票据1张。以此证明原告的伤情、治疗情况及花费的医疗费数额。4、新蔡某第二人民医院转诊费收条1张计款700元,交通费票据14张计款595元,以此证明原告因治疗花费的交通费用数额。
原告提交的第1、2、X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X组证据中的交通费票据,根据原告的伤情与治疗情况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6日10时10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在佛阁寺乡X村委范庄西头的东西柏油路口与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周某某受伤。新蔡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此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当日被送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左额叶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原告在该院共花费医疗费9176.38元,于2009年7月17日要求出院。医嘱建议积极住院治疗。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入驻新蔡某中医院治疗,在该院共花费医疗费2350.6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刘某某支付医疗费3450元。
另查明,2008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与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周某某受伤的事实清楚。新蔡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新公交认字(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适当,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被告刘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的项目、标准与数额,原告医疗费x.98元,交通费酌情考虑1000元,误工费按4454元/365天×34天计算,为414.89元,护理费按1人护理,按4454元/365天×34天计算,为414.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原告主张的每天15元计算34天,为510元,营养费按住院34天,每天10元计算,为340元,被告已经支付的3450元,从原告应得赔偿款中扣除。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x.98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414.89元、护理费414.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340元,合计x.7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450元,被告刘某某还应支付原告周某某x.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清结。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23.7元,被告刘某某承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时明生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