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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撤销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执(复)字第8号

申请复议人侯某。

申请复议人侯某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8年12月4日作出的(2007)偃执字第208-X号裁定,以偃师市人民法院追加自己为被执行人无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偃师市人民法院以王某某借倪合法的x元,用于家庭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而追加侯某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07)偃执字第208-X号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梁中平

执行员水志伟

执行员黄宏伟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杜凤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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