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矿务局中北机械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山城区诚信铸钢厂。
委托代理人郭某。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原审被告王某某。
上诉人鹤壁矿务局中北机械厂与被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诚信铸钢厂、原审被告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山城区诚信铸钢厂于2008年12月3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城区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鹤壁矿务局中北机械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30日受理后,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鹤壁矿务局中北机械厂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鹤壁矿务局中北机械厂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鹤壁矿务局中北机械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1元,减半收取780.5元,由鹤壁矿务局中北机械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代审判员贾敬科
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