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公司技术中心主任。
被告:北京银都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盛世新华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45岁,中国商业企业就职协会投融办职员。
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街村集团公司)诉被告北京银都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咨询公司)、被告北京盛世新华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源科技公司)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李某某、被告新华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业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街村(集团)公司诉称:2006年原告与嘉业咨询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嘉业公司就原告拥有自立知识产权的部分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办理申报国家立项时宜,并约定申报成功后每个项目支付佣金6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两个项目第一期费用6万元,并按其要求提供了相关的技术资料及申报材料。然而时至今日,嘉业公司对原告的项目无一申报成功,根据双方协议第七条的规定,嘉业公司在不能完成双方约定的任务的情况下,应当退还第一期咨询费4万元。对此被告新华科技公司给原告出具有承诺书,保证嘉业公司不能履约时应及时退款。后经多次催促,在项目无进展的情况下,曾多次要求嘉业公司返还部分咨询费,而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退还咨询费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新华源科技公司辩称:2006年11月29日这份承诺树书是我公司出具的。但我公司只是对原告和嘉业公司有关申报项目协助和监督。我公司没有从中收取一分钱的费用。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和原告追回咨询服务费。原告和嘉业公司的项目未申报成功具体啥原因我公司不清楚,但二者都有责任。因此按承诺书的约定,我公司在此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嘉业咨询公司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9日,原告南街村(集团)公司与被告嘉业咨询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原告就其研究开发的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五项技术项目的两个项目申报国家立项,委托被告提供咨询服务,以便获得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化政策的支持,推向市场并满足市场需要。此协议条款共十二项,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其中的协议第五项为:甲方南街村(集团)公司同意支付乙方两个项目前期咨询费每个项目陆万元人民币,共计壹拾贰万元人民币。另外,在两个项目申报成功后,甲方按照每个成功申报项目支付乙方佣金每个项目陆万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元,该款由甲方的自有资金支付;第七条为:如项目立项不成功,除甲方无故中途终止申报或申报材料有虚假内容外,乙方承担相应责任,按未立项成功的单个项目肆万元人民币退还给甲方已支付的前期咨询费。第八条为:违约责任,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违反以上第三、四、五、六、七条,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本协议标的。第十条:本协议未尽或有争议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2006年11月29日,南街村(集团)公司又与被告新华源科技公司、北京高科技产业市场工作委员会签订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承诺方针对被承诺方与北京银都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8日所签《咨询服务协议》承诺如下:保证北京银都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退回被承诺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如有一个项目申报成功,则承诺方不再承担承诺义务。承诺人全国高科技产业市场工作委员会、北京盛世新华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承诺书上加盖了单位印章。2006年11月29日,南街村(集团)公司以其子公司河南省南街村(集团)调味品公司的账户支付嘉业咨询公司一个项目咨询费6万元。但双方合作项目至今无一申报成功。2010年1月,原告派人与二被告协商退还咨询费一事,因嘉业咨询公司只同意退还3万元咨询费,而让新华源科技公司退还另外1万元咨询费,而新华源科技公司以其未收取分文咨询费为由,拒绝支付,三方协商达不成协议,引起原告诉于本院。
本院认为:南街村(集团)公司与嘉业咨询公司2006年11月29日所签咨询服务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在三年多时间内双方合作项目至今无一申报成功,原告按协议约定,要求嘉业咨询公司退还咨询服务费4万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南街村(集团)公司与新华源科技公司2006年11月29日所签订的承诺书中约定:双方均无责任情况下,保证北京银都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100%退回被承诺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因申报未成功的责任不明确,原告要求新华源科技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嘉业咨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银都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4万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北京新华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伟
审判员:付坤安
审判员:赵红跃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某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