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甲与魏某某、杞县城关供销社、杞县供销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瑞安,河南金杞(略)事务所(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杞县城关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杞县城关供销社)。

住所地:杞县X街。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丙申,河南众志诚城(略)事务所(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杞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杞县供销联社)。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魏某某、杞县城关供销社、杞县供销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王瑞安,被告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杞县城关供销社委托代理人李丙申,被告杞县供销联社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杞县城关供销社于2002年4月20日与原告签订一份转让合同书,约定该单位西关综合楼后院土地房屋转让给原告,后于2007年7月31日又与魏某某签订一份协议,将已转让给原告的部分房屋又转让给了魏某某,该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协议,请求依法确认该协议无效。

被告魏某某辩称,答辩人与杞县城关供销社签订的转让卫生间的协议是经杞县供销联社同意后签订的,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应属有效协议,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杞县城关供销社辩称,答辩人与魏某某于2007年7月31日达成的房屋转让协议是经杞县供销联社领导安排后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协议。

被告杞县供销联社辩称,魏某某与杞县城关供销社于2007年7月31日签订转让房屋的协议答辩人知情,并加盖有答辩人单位印章,应属有效协议。

经审理查明:杞县城关供销社原所有的西关综合楼位于杞县X路X路交叉口西南角。经供销社理事会研究,报请杞县供销联社党委同意,杞县城关供销社于2002年4月20日与陈某乙(陈某甲之父)签订一份租赁综合楼后院土地房屋的租赁合同书,同日,又与陈某甲签订一份转让该部分土地房屋的转让合同书;同年5月20日,再次与陈某乙签订租赁综合楼二楼、东邻工业路、西邻魏某某的房屋的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实行租赁后,楼梯与卫生间为公用。2006年7月份,陈某甲分别将杞县城关供销社转让的土地房屋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2007年7月31日,杞县城关供销社为充分利用闲置固定资产,报经杞县供销联社批准,以3000元的价款将综合楼二楼走廊南边一间面积为15.2平方米的卫生间所有权转让给魏某某,双方于当日签署协议书,杞县供销联社作为签定机关在协议书上加盖单位印章,协议书上载明了转让房屋的位置、四至、长宽面积及转让价款、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魏某某于协议达成之日向杞县供销联社交付了购房款3000元。2008年4月8日,魏某某依据该协议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权过户手续。杞县城关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应魏某某要求在该协议书加盖有该单位印章及法人印章处补签了姓名。

另查明,杞县城关供销社西关综合楼二楼及大院在租赁期间,大楼东西楼梯卫生间为公用,不包括在地皮之内,产权归城关供销社所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某及租赁合同书、转让合同书、协议书、土地及房屋产权属证件、收款凭证及单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杞县城关供销社经上级主管部门杞县供销联社批准将其所有的综合楼内面积为15.2平方米的卫生间以3000元的价款转让给魏某某所签协议,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原告陈某甲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聂文民

代审判员潘明伟

代审判员孙军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