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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大封环宇加油站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大封环宇加油站。

代表人郝某某,该加油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大封环宇加油站买卖纠纷一案,王某甲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09年2月17日作出的(2009)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自愿和解,且已履行。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55元,由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顺利

审判员刘军

审判员周潜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焦红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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