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大封环宇加油站。
代表人郝某某,该加油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大封环宇加油站买卖纠纷一案,王某甲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09年2月17日作出的(2009)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自愿和解,且已履行。上诉人王某甲于2009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55元,由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顺利
审判员刘军
审判员周潜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焦红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