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略)-x号。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3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某。
(略)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艳、代理检察员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8年10月12日,被害人姜某因要办理医师资格证,通过张某某找到周某某,周某某找到被告人侯广义,侯广义在已不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谎称其系鞍山市公安局的处长,身着警服、佩戴警徽、持警官证,以能为其办理此事为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9000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广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骗取被害人合法财产9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本院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初,周某某与被告人候某某相识,被告人候某某谎称自己是鞍山市公安局的处长,并向周某某出示了警官证,称能代办各种证件。周某某信以为真,请求被告人候某某为被害人姜某办理一个医师证。同月12日,在鞍山市口腔医院附近,被告人候某某身着警服、佩戴警徽与周某某见面,并收取周某某人民币9000元,作为办理医师证的费用。后被害人姜某经查询得知,被告人候某某未给其办理医师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3月4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西区启明环钢旅社内将被告人侯广义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候某某主动将赃款人民币9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姜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候某某2010年3月4日的供述:证实2008年10月初,周某某找到我,让我帮忙给姜某办一个医师执业证,当时我答应了。2008年10月12日上午,在鞍山市铁东宾馆大厅内,周某某把姜某的毕业证、照片交给我,并交给我9000元钱,我给他写了一张收条,并骗他说11月份把医师证办下来,直到现在我也没办,我也没有钱还她,他就报案了。这9000元让我花了,我为了诈骗方便,告诉周某某我是鞍山市公安局的一个处长,并且还非法着警察服、佩戴警衔、警号和持有警官证。其实,我没有能力办医师证。
2、被告人候某某5月17日的供述:证实我收周某某9000元后,2010年2月份许,我找到辽宁省卫生厅厅长赵克俭委托他办理姜某医师资格证。赵克俭跟我说他办不了,需要考试。收周某某的9000元钱都请卫生厅的工作人员吃饭、唱歌、洗澡花了,一开始我认为不用考试,所以我才答应周某某的能办这件事,后来我找到赵克俭,赵克俭说需要考试,我就跟周某某说需要考试。另外,我的确以前当过警察,我是1995年12月25日在企管处当的警察,职务是科调,警衔是三督。警号x。刚入警的时候某制在企管处。之后一直在市局后楼刑警支队楼下鞍山市公安局劳动服务公司。
3、被害人姜某某陈述:证实我因为想办一个医师资格证,我小舅子张某某说他能找到人给我办这个证,并跟我说办这个事情需要1.8万元,我们说好了先给9000元人民币,等事情办好了以后再把剩下的9000元补上。2008年10月12日,我交给张某某9000元钱及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小舅子跟我保证说一个月之内给我办好,一个月以后我在网上查,这个医师证根本就没办。我就找我小舅子,我小舅子说是通过周某某办的,找到周某某后,周某某说是托侯广义办的证,我才知道是侯广义骗的钱。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姜某托我帮忙办一个医师证,我自己办不了,但是我朋友周某某说她有个朋友是鞍山市公安局的一个处长,这个处长能办,我就相信了,我就给姜某打电话说我能给他办这个证。然后我跟姜某说办这个事情需要1.8万元,我们说好了先给9000元人民币,等事情办好了以后再把剩下的9000元补上,我向姜某保证说一个月之内能给他办好,一个月以后姜某在网上查,这个医师证根本没办。姜某找到我了,我就去找周某某,找到周某某后周某某说是托侯广义办的证,我才知道是被侯广义骗的钱。
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初,我通过李岩认识侯广义,侯广义自称是鞍山市公安局的一个处长,当时他穿着警服,并且还把警官证拿出来让我看了一下,警官证上写着他是一级警督,警号是x.当时他对我说他能办当兵、医师证等等,当时我看到他是警察,我就相信他了,2008年10月12日15时左右,在山南口腔医院后面,我托候某某给姜某办医师证。当时他穿的是警服,并且给我出示了警官证,我把姜某某海城卫校的毕业证和照片给了他,当时他说办证需要1.8万元,我给了9000元,告诉他等事办成之后再给他9000元,侯广义就给我写了一张9000元钱的收条,并承诺11月份让我取医师证,到11月份后我在电脑上查,发现姜某某名都没有报上,我就给侯广义打电话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这个月名没有报上,下个月再报,当道12月的时候,我再到电脑上查,发现姜某某名还没有报上,我又打电话给侯广义问他怎么回事,他说12月份又没有报上名,等到明年1月份再报名,过后我就联系不上他了,到了2009年元月份时,侯广义给我打电话说是事情快办成了,让我等着,这之后我又联系不上他了,这时侯广义承认他根本办不了医师证,是在骗我,当时他没有钱还我,他说等到3月1日把钱还我,如果到时还不上,就把他姐家的牛卖了给我钱,当时她姐侯广梅、姐夫张久来还做了担保,侯广义当时还给我写了一张承认骗我和还我钱的字据。但到了3月份侯广义还是没有还我钱,之后就又找不到他了,2010年3月4日晚我在铁西环钢旅社找到了他,他说今天早上把钱还我,但是他根本没有能力还我钱,我就报案了。
6、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010年3月4日15时许,周某某到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山南派出所报案称:2008年10月12日,在(略)口腔医院附近,被告人候某某以为姜某办理医师资格证为名,骗取姜某人民币9000元。2010年3月4日16时许,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山南派出所民警在鞍山市铁西区启明环钢旅社内将被告人侯广义抓获。
7、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周某某辨认出2008年10月12日骗取其9000元钱的人是被告人候某某。
8、关于被告人候某某身份情况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候某某不是鞍山市公安系统的正式在编警察。
9、辽宁省卫生厅关于没有姓名为赵克俭的函:证实辽宁省卫生厅没有姓名为赵克俭的工作人员。
10、鞍山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记载: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候某某持有的一件警用服装、一副警衔、一副警花、一个警官证。
11、收条:证实被告人候某某于2008年10月12日以办理医师证为名,收取被害人人民币9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合法财物人民币9000元,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招摇撞骗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候某某辩称其没有犯罪的辩解,经查,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候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候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候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飞
人民陪审员李秀梅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