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X乡育芳园小区管理所,住所地丰台区X乡育芳园小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潘永生,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市X乡育芳园小区管理所(以下简称育芳园管理所)与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英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育芳园管理所委托代理人潘永生,被告迅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育芳园管理所诉称,被告方职工居住的丰台区育芳园小区X号楼、X号楼由原告方供暖,被告方采暖建筑面积为3731.45平方米。原告方供暖形式为燃气;供暖单价为每建筑平方米30元。被告方应于2008年5月-10月支付上述费用,共计x.5元。被告未如期支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x.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市X乡育芳园小区管理所供暖费十一万一千九百四十三元五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九十元,由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末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英婷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柴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