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怡宝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四维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怡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四维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四维印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7月19日支付原告上海某怡宝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8,937.28元、利息损失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181,937.28元(已履行);
二、被告上海某四维印刷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怡宝化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886元。如被告未按时支付,则应另行立即加付原告人民币8,666.23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2元,因案件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4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47元,合计人民币3,988元,由被告上海某四维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7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