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全某,男。
被告孙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上海市某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全某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全某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全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