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肖XX,董事长。
被告XX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原名XX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XX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XX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1,9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1,9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丹
书记员张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