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又名候××,女。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间,向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用于个人透支消费。逾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至案发共透支银行本金人民币33,149.06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侯××于2008年11月,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领了2张卡号分别为x××××××、x××××××的信用卡,后持上述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4,519.60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被告人侯××拒不还款。
2、被告人侯××于2008年10月,向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申领了1张卡号为x××××××的信用卡,后持该卡多次透支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635.16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被告人侯××拒不还款。
3、被告人侯××于2009年1月,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申领了1张卡号为x××××××的信用卡,后持该卡多次透支消费,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4.30元,逾期后,经该行多次催讨,被告人侯××拒不还款。
2010年2月25日,被告人侯××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归还银行透支款人民币3,5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侯××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玲、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工作人员沈××、中信银行工作人员许×的陈述笔录,相关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侯××退赔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出的赃款予以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桑家旺
书记员施月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