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原告周某。
被告李A。
委托代理人夷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B。
被告杨某。
原告赵某、周某诉被告李A、李B、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艺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周某,被告李A的委托代理人夷某及被告李B和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周某诉称,2007年8月23日两原告和李A、李B父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李A、李B名下的房产本市杨某区X路某弄X号X室出售给两原告。因李A有债务到期未偿还,房子被债权人申请法院冻结了。两原告起诉李A、李B要求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经法院审理得到了支持,并应法院的要求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现上述房屋的产权人已依法变更为两原告。但李A、李B和李B之母杨某继续占用上述房屋,故要求三人迁出。
被告李A、李B、杨某辩称,李A和杨某的夫妻关系不好,李A有诸多债务。买卖合同签订后两原告支付了人民币850,000元,剩余650,000元说好是给杨某的,债务先搁置。但两原告将650,000元房款交给法院,被作为执行款还给了案外人。现在李B、杨某无处居住,故不同意迁出。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30日和8月23日,两原告和被告李A、李B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协议书》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李A、李B将上海市杨某区X路某弄X号X室以1,5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两原告。合同签订后,两原告支付购房款850,000元,并约定余款650,000元在产权过户后支付。2007年9月,两原告得知因李A、李B与他人有债务纠纷,上述房产被法院冻结,不得交易。两原告即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后变更诉请,要求李A、李B按合同约定履行产权过户义务,获得本院支持,并付清购房款650,000元。2008年8月1日,两原告登记为上述房屋的产权人。2008年8月18日,两原告具状来院,要求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系系争房屋合法的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三被告占有两原告的房屋,于法无据,两原告要求三被告迁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A、李B、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上海市杨某区X路某弄X号X室,并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赵某、周某。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李A、李B、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艺萍
书记员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