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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徐某洪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颜某

原告徐某

被告洪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洪某于2011年3月25日前归还原告颜某、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支付利息人民币x元;

二、被告洪某于2011年3月25日前支付原告颜某、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的利息(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1年3月25日止)。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洪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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