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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上海锦江太平洋客运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段永玺,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江太平洋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上海锦江太平洋客运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乙诉称,2009年5月21日15时55分许,任文国驾驶的被告上海锦江太平洋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沪x的大型普通客车在沪杭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93Km+400m处,尾随碰撞曾胜阳驾驶的赣x/赣x重型半挂车,继而撞及浙x的中型厢式货车,造成三车追尾的事故,致大客车上黄某乙等十人死伤,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文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右足第2、3、4跖骨骨折。2010年6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黄某乙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休息三个月、营养一个月、护理二个月。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59.12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2,400元、误工费12,000元、交通费110元、残疾赔偿金49,024.60元、医疗用品费1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78,054.7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锦江太平洋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前赔偿原告黄某乙医疗费1,059.12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误工费12,000元、交通费110元、医疗用品费101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49,02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71,054.7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1,235元,尚应支付69,819.72元;

二、被告上海锦江太平洋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前赔偿原告黄某乙律师代理费4,000元;

三、被告上海锦江太平洋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6,325.40元凭据自负;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752元,因调解减半收取876元,由被告上海锦江太平洋客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11月15日前支付本院;

五、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2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宇明

书记员周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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