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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行与普某某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终字第1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行。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

案由:存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行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8)沈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被上诉人普某某认为要求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行赔偿其存款损失的事实理由不足,自愿放弃其诉讼请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行同意。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普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剑克

审判员武国旗

代理审判员王某彦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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