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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卢某某与陈某某、李某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富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富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李某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卢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富强、被上诉人陈某某和李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尹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李某甲、卢某某。

审判长陈某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韩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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