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周口市华英外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6)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尤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