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堂,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平顶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7)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堂、万某某、被上诉人马某某、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菅中战、原审被告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7)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桂全法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世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