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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平顶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某某、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许民三终字第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建堂,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平顶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7)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建堂、万某某、被上诉人马某某、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菅中战、原审被告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07)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桂全法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世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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