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某区xx路xx号。
被告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宅xx号。
原告陶xx诉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xx、被告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xx诉称: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现双方已经分居,夫妻感情也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吴xx辩称,原、被告婚后虽为生活琐事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自行相识恋爱,1998年10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名陶xx。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合,婚后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陶xx理应珍惜双方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xx要求与被告吴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陶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嬁f
书记员龚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