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娄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化县水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谢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09)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赞辉
审判员张涛
代理审判员彭旦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