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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娄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化县水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谢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09)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赞辉

审判员张涛

代理审判员彭旦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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