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某健,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第三人周某某,又名周某安,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审原告贾某健与原审被告高某某、原审第三人叶周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3日作出(2005)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以(2008)豫法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审第三人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审原告贾某健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贾某某,原审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5)平民终三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卫东区人民法院(2005)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喜堂
审判员寇秀琴
代理审判员段励萍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