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堂。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武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陈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某某、陈某某返还武某某机动三轮车及车上物品,本协议签订后即时履行;
二、李某某、陈某某赔偿武某某扣留机动三轮车损失400元;
三、武某某代朱万喜偿还李某某、陈某某借款1010元;
四、李某某、陈某某撤回对朱万喜、武某某在淇滨区法院的起诉;
五、其他双清,互不争执。
上述二、三项折抵后,武某某给付李某某、陈某某现金610元,即时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均由武某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合庆
审判员牛再田
审判员罗惠莉
二○○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