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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陈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民二终字第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又名陈某堂。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武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陈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某某、陈某某返还武某某机动三轮车及车上物品,本协议签订后即时履行;

二、李某某、陈某某赔偿武某某扣留机动三轮车损失400元;

三、武某某代朱万喜偿还李某某、陈某某借款1010元;

四、李某某、陈某某撤回对朱万喜、武某某在淇滨区法院的起诉;

五、其他双清,互不争执。

上述二、三项折抵后,武某某给付李某某、陈某某现金610元,即时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均由武某某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合庆

审判员牛再田

审判员罗惠莉

二○○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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