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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邢某某遗赠扶养协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邢某某遗赠扶养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杨某某,被告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同村,系远亲关系,因我本人无儿无女,为解决我的养老问题,经村干部说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拿走了我的土地证,耕种了我的责任田,但对我却不管不看,不尽任何义务,故要求解除我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

被告邢某某辩称,我并非不扶养原告,我与原告签订协议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我当时给原告路费400元,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我同意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耕地还给原告,但原告应返还我给他的路费400元,搬我的电视机毁坏了价值400元,原告买影碟机我给的100元,另外因原告违约应赔偿我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在其宅基地内扒旧房盖新房,被告建成新房后有原告住处,负责原告养老送终,原告过世后,宅基地归被告所有,并约定如一方违约造成损失另一方应赔偿,协议签订后原告外出打工。原告外出后其责任田交由被告耕种,宅基地使用证现在被告外,被告未在原告宅基地内建房。

另查明,原告外出时,被告给其400元现金。

本院认为,原告为养老问题与被告签订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协议的,协议签订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亦未按协议在原告宅基内建房,双方均未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要求要回自己的耕地及宅基地使用证,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辩称曾给原告400元现金,原告承认接受过,双方对其用途存有争议,但该事实双方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但原告耕地被告耕种了多年,双方应予折抵。被告辩称原告毁坏其电视机价值400元,买影碟机向其借款100元及违约应赔偿损失等,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在有新的证据证实后,另行处理。原告以被告不尽扶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从其提交证据中,不能看出被告存在过错,故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负担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邢某某之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二、被告邢某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宅基地使用证给付原告。

三、被告邢某某于本季度粮食收获后将原告耕地交付原告使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延斌

代理审判员张武强

人民陪审员张俊朝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岳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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