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住(略)。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
村民代表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住(略)。
村民代表苏红卫,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住(略)。
村民代表王某峰,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住(略)。
村民代表王某华,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住(略)。
村民代表袁社峰,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艳,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程艳,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村民委员会农村X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原告所在村组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原告所在村组的分配方案中就规定,每位村民按人地户三点给予分配,每个点7000元。但是被告因原告是嫁城女只给原告分配了二个点x元,剩余一点7000元不予分配,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诸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收益赔偿款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辩称,希望本院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应付原告王某某土地收益赔偿款7000元双方予以确认;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于2010年4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土地赔偿款7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X组自愿负担,被告于履行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王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