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女,汉族,住永寿县X村,农民。
被执行人习XX,男,汉族,住永寿县X村,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和好,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X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2012)永民初字第X号案。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