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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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韦某、林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又名林X),男,X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又名韦X),男,X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韦某、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韦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林某某、“大皮”(姓名不祥,另案处理)分工合作,共同盗窃了资阳市雁江区和平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财务室保险柜内的人民币x余元。所得款项被私分并消费。

2010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韦某、林某某、王孟(另案处理)分工合作,共同盗窃了位于眉山市东坡区X镇X村的四川味聚特食品有限公司财务室保险柜内人民币约x元。作案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主要在该公司外负责开车接应。所得款项被四人私分并消费。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同林某某等人曾于2010年3月31日盗窃资阳市雁江区和平重型汽车有限公司x余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入住登记表,证人祝某、方芳、喻某某、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某、韦某、林某某的户籍证明及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韦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四川味聚特食品有限公司现金某x元,被告人林某某、韦某还盗窃资阳和平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现金x余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韦某盗窃数额达x元,被告人赵某某盗窃数额达x元,均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均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韦某因涉嫌犯盗窃罪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属同种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在盗窃四川味聚特食品有限公司财物的共同犯罪中,参与人均事前通谋,在盗窃犯罪中分工合作,事后积极参与分赃,均行为积极主动,不宜划分主从犯,本院根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和作用在量刑时有所区分。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止;罚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罚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罚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责令三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被害单位财产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炜

审判员文俊芳

审判员雷长鸣

二O一O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石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0)眉东刑初字第X号

涉及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某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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