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芮某某,侯某某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芮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威,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万安医院。
负责人董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该院业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东晓,该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侯某某、芮某某、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万安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吕茹辛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梁晨晨